壹、審案審出了兇殺案
乾隆庚午年間(即乾隆十五年,公元1750年),“官庫失玉器”,官吏們便對住在官庫附近的園林工人逐個審問,輪到壹位名叫常明的人時,官吏還沒提問兩句,忽然發現常明的神色有些不對,臉色慘白,目光呆滯,嘴角了幾下,忽然發出壹種只有才能發出的聲音說:“玉器不是常明偷的,但人卻是他殺的,我就是那個被他的人的!”
官吏嚇壞了,兩旁的衙役也壹片大亂,畢竟那是個每個人心上跑神的年代,居然真的看到,都嘩然起來,主審官好不容易才穩定住局面,覺得這等詭案,自己這衙門萬萬不了,於是立刻移送刑部。
刑部委任了新的主審官,“姚安公時為江蘇司郎中,與余儀等同鞫之”——這個姚安公不是旁人,正是紀曉嵐的紀容舒,紀容舒做過雲南姚安知府,所以紀曉嵐在《閱微草堂筆記》壹書中都稱他為姚安公。姚安公和余文儀到任後,對那個身是常明、不知名的人進行了審理。那人繼續用的聲調,講述了壹件離奇的兇殺案:“我名叫二格,今年十四歲,家住在海澱,名叫李星望。去年的上元節(正月十五),我去街上觀花燈,路遇鄰居常明,他跟我壹同玩樂,夜深人靜的時候相伴回家,在路上,常明突然開始我,並對我動手動腳的,我壹邊抗拒,壹邊叱罵他,並告訴他回到家要把他對我做的事情告訴我,常明壹聽,頓時目露兇光,把我拖到壹個僻靜的小巷子裏,用衣帶將我勒死,埋在河岸下面。找不到我,十分著急,打聽到觀花燈時常明曾經與我在壹起,懷疑是常明把我起來了,就向巡城禦史告狀,連刑部都驚動了,派出人仔細查訪,卻沒有結果,只好以缺乏證據,別緝真兇來擱置此案,兩位大人請替我伸冤啊!”說著那人啼哭起來,哭聲依舊是個沒開嗓的音。
紀容舒依然不敢相信,想了壹想厲聲:“妳先不要哭泣,倘若所言不虛,本官自然為妳做主,既然是去年的案子,那麽妳為什麽這麽久才來告狀呢?”
“大人明鑒,我含冤在身,無處,變成了野,便日日跟著常明,想附在他身上,然後投奔衙門告狀,但每次到離他四五尺的地方,就覺得熾熱好像烈焰燒烤壹般,不得接近,後來熱量稍微減輕了壹些,我能接近他二三尺左右了,慢慢地又漸近到壹尺左右……昨天突發發現他身上熱力全消,又趕巧衙門審玉器失蹤的案子,他自己 在公堂前,我正好於他。”
余文儀還是不敢相信,:“那妳還記得去年妳被害後,刑部提審常明的日期嗎?”
那人立刻說出了壹個日期,“按所言月日,果檢得舊案”。這壹下,不相信也不行了,兩位主審官問其屍骸所葬何處,那人便準確地說出了在河岸的第幾棵柳樹旁,派了衙役去挖掘,果然發現了壹個少年的,屍身還沒有完全腐爛,“呼其父使辨識,長慟曰:吾兒也。”
二、兩份記錄的相同與不同
此案轟動京城,很多看熱鬧的人都去河岸邊看“現場”,指著那個挖出二格的屍坑吐沫星子橫飛,而在朝,也引起軒然,“以事雖幻杳,而證驗皆真”。
官府的審理還在繼續,受審者也依然處於壹種極端不正常的狀態,“訊問時呼常明名,則忽似夢醒,作常明語;呼二格名,則忽似昏醉,作二格語”。最神奇的是,還出現了兩種聲音互相辯論的情狀,偶爾“又父子絮語家事,壹壹分明”。
雖然這個人到底是常明還是二格還是壹個謎,但常明二格壹事,確屬無疑,刑部以實情上奏乾隆皇帝,乾隆下令處死人犯。諭旨下達的那壹天,那人身上二格的靈十分高興,二格生前是個走街串巷賣年糕的小哥,竟高唱起賣糕時的吆喝聲來,他的聽了放聲大哭,說很久沒有聽到兒子的吆喝聲了,他問兒子的,說:“我也不知道,保重,我去也!”從此,便仿脫離了常明的身體壹般,“自是再問常明,不復作二格語矣”。
此案之詭奇,就是今天聽了也不免令人瞠目,上述案例記述於《閱微草堂筆記》之中,讀者諸君可能會覺得,沒準兒又是紀曉嵐打著他老爸的旗號胡編亂造的故事,但是無獨有偶,中國文化史上另外壹位巨人——袁枚,在《子不語》中也記述了此案,而且開宗明義地指出,他是從邸抄上看到的——乾隆年間的《邸抄》類似今天的內參,專門向外官傳達皇帝諭旨、朝廷政事或機樞動態,具有極高的可信度。
將袁枚的記錄和紀曉嵐的記錄相比對,就會發現這壹詭案更多的歷史細節。
按照邸抄上的報道,玉器失蹤的地點更加詳細了,“景山遺失陳設古玩數件”,而懷疑的主要對象是挑土工人,“召執役數十人立而訊之”,壹個名叫趙二的工人忽然跪倒,自稱名叫常格,年十二歲,在到市場上買東西的路上,為工人趙二圖奸不遂,用刀,埋於厚載門外堆炭地方,“求大人掘驗伸冤”。
可以看出,無論受害者和施害者的名字,受害者的年齡、受害經過、埋屍地點,全都與紀曉嵐的記錄不,但是除了這些元素外,這壹主要案情是確鑿無疑的,案件移交刑部後,捕役在厚載門外堆炭地方挖出了常格的屍骨,“屍傷宛然”。刑部上奏給皇帝的奏折,主要糾結在趙二是否算“自首”上,“趙二自吐案情,跡似自首,例宜減等,但為冤所憑,不便援引此例,擬斬立決。”得到了乾隆皇帝的準奏。對比紀曉嵐的記錄,袁枚的記錄案情相對簡單,沒畏懼兇手身上的熾熱之氣等細節,平鋪直敘,可信度卻更高。那麽,真的嗎?
事實上,這壹案件與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聽到的“”,是同壹性質,醫學上叫“性狀態”,表現為壹個人突然改變了性格特征,在語言、姿態、聲音上變成了另外壹個人,現代醫學對此已經有了比較清晰的認識:性狀態與幻覺是同樣普遍的精神異常,根本原因是潛意識的爆發性表達,患者往往因為長期和巨大的心理壓力,而有強烈的潛在訴求,但在日常生活中傾訴無門,長期的壓抑和扭曲,導致壹旦遇到某個突發,而這壹又恰好是加在患者沈重心頭上的“最後壹根稻草”時,疾病就會發作。
比如乾隆年間的這起“奇案”,就是作案人因為殺害了壹個無辜的少年,而長期背負沈重的心理負擔和精神壓力,總懷疑受害者的圍繞在自己的周圍,因此,壹年後,當內務府審訊壹樁古玩失竊案時,他誤以為東窗事發,再也撐不住了,用受害者的聲音和舉止講出了自己的罪行。
三、運河上突現
類似附於正兇身上揭露兇殺大案的事例,在古代筆記中並不多見,偶爾見之,也多記載在演繹多於史實的筆記裏,而在嚴肅的史料筆記中則十分稀罕,所以,明代文學家沈德在《萬歷野獲編》裏的壹則記載,就非常引人矚目了。
隆慶(明穆宗年號)初年,有個在蘇州當兵的人姓丁,曾經因為小過失被收押在裏,等出獄後,突然暴富,被提拔為負責漕運的卒長,運糧入京。完事之後,他和手下人坐著船回蘇州,正飲酒作樂,“忽作異方語,瞪目改容,切齒恨罵,將自戕”。眾人趕緊把他的刀奪下,問他到底發生了什麽事。丁某說:“我是個盜賊,在蘇州的大牢裏曾經與丁某同處壹室,私下裏跟他說:‘我犯的案子太重了,必定會被處以,斷無生理,我以前偷盜過的寶物,分別在幾個地方,我把地址告訴妳,妳去取了財寶,盡可享用,只求妳幫我收屍埋葬,並拿出少許金銀送給我的老婆孩子,足矣!’丁某答應了,可是等他被釋放後,把所有的錢全部取走不說,壹個子兒都沒有給我的老婆孩子,還買通了獄卒將害,此仇實不可解,我今天絕不放過此人!”說完開始自己狠狠抽自己的耳光,“獰惡不可制”。
眾人壹聽,才知道是了,苦苦哀求道:“妳說得甚是,但我們壹起運糧入京,回去時候少壹個人,且死因說不清楚,何以自白啊,既然事情過去這麽久了,想必也不必急於這壹兩天,能否等回到蘇州之後再向他啊?”那個附於丁某身上的道:“言之有理,我就讓這廝多活兩天。”說完,丁某“昏臥若沈醉者”,等到他慢慢醒來,對自己此前“”的事情渾然不知。
眾人壹想到同船有個不知什麽時候就會浮現的,就毛骨悚然,又怕路上再出什麽事情,促船家把船劃得再快壹些,很快就到了蘇州。
很快,丁某被冤的事情傳遍了整個蘇州,大家都來看丁某,那個也是人來瘋,偏偏在這時上了丁某的身,“則復理前說而加詳焉”,說到極痛恨之處,自己動手挖自己的雙眼,拔出自己的舌頭,然後滿臉是血地在荒野中哀嚎奔走了好幾天,終於死在街衢之間……
為了證明此事的真實性,沈德在這則筆記的結尾還特地加了壹句:“吳中張伯起目睹,為予言甚詳。”古人當然不可能知道什麽是“性狀態”,在這壹類故事中,更多的是表達壹種“終有報”的世界觀。面對與不公,在歐洲古典文學作品之中,戲劇也好,塞萬提斯也罷,我們看到的多是拔劍相向,而在中國古代筆記裏,我們看到的多是“以待來生”,前者最終讓走向了法治精神,而後者則讓我們長期陷身於阿Q精神……如果今天還有人面對不為和不義之舉,抱著“忍他、讓他、避他、由他,再過幾年妳且看他”的態度,那可真是連古代筆記中的都不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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