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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要為此承擔責任,廣州治理虛假宣傳學位房

從炒作學區房到虛假宣傳學位房,不少開發企業都有過不良記錄與被處罰歷史,其引發的社會事件與造成的影響,不僅很不好,還讓城市政府面臨很大的維穩壓力。

5月24日,廣州市教育局、廣州市住建局、廣州市規劃與自然資源局、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規範房地產配套教育設施廣告宣傳的意見》的通知。

這份意見明確規定以下四類情況,都屬於無中生有、誇大事實、信息不完整以及告知缺位的宣傳。

商品房項目實際並無名校入駐或者市、區教育部門並未明確商品房項目對口學校,但開發企業在廣告中使用“××學校入駐”“××學校旁”“入讀××學校”等模糊字眼開展宣傳,誤導消費者。

商品房項目建設過程中,市或區教育部門、開發企業、大型教育集團先行簽訂合作協議,或者開發企業與教育集團簽訂框架協議後,開發企業對此進行誇大宣傳或在宣傳中偷換概念。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學位安排等招生政策進行選擇性宣傳或誤導性宣傳,導致部分消費者收樓入住後子女因不符合招生政策不能對口入學。

部分商品房住宅小區內的配套教育設施未按土地出讓合同和規劃要求建設移交,導致購房業主子女入學問題難以就近解決,但開發企業未提前告知業主,或有些項目配套教育設施招生政策發生變化,但項目宣傳沒有相應調整,或售樓現場信息公示不到位,未全面詳細公示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報建、地塊位置等情況。

廣州市四大政府部門表示,在銷售過程,監管部門聯合執法,規範新建居住區銷售宣傳行為,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樓盤銷售現場顯著部位如實公示本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相關信息,並明確提示配套教育設施開辦及相關政策以所在區教育局公布為準。暢通虛假廣告宣傳投訴舉報渠道,鼓勵消費者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將虛假廣告宣傳納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體系……遏制房地產開發企業虛假宣傳的發生。

學區房、學位房宣傳壹直是樓市銷售的利器,引入重點中小學成為當下很多樓盤打出的銷售最大賣點,效果也最好。

這其中隱藏的風險,開發企業並不是沒有意識到。所以,銷售時不會將學位、學區的承諾寫進購房合同,這樣就可以辯解對樓盤的廣告宣傳資料僅供參考。

從法律層面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是,購房人如果沒有保存開發商明確的承諾證據,權利維護註定難上加難。

國家社科基金在壹份“我國剛性社會矛盾趨勢分析與化解對策研究”的課題研究結果中稱,處於強勢交易地位的房地產商與經紀人,常常采取隱瞞回避、虛假宣傳、誇大承諾等促成交易的手段,進行成交。在不平等、不透明的市場交易條件下,住房消費者常常被置於各種合同陷阱、欺詐圈套中,成為風險最終承受者。

回到現實,無論是壹線城市還是二三線熱點城市,都面臨壹個同樣的情況,即人口在不斷持續流入,適齡入學學生越來越多,學位尤其是好學校的學位十分緊張。例如此次出臺政策的廣州,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10年以來廣州凈流入人口597萬,排廣東省第二,人口年齡偏輕,導致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需求強勁。今年廣州市天河、南沙、番禺等行政區相繼發布了學位預警。

在廣州之前,北京、上海已經對學區房問題展開治理。今年4月22日,北京在新壹輪房地產專項整治中提出,對炒作學區房等違法行為要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