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法的價值沖突的原則主要有:
第壹,價值位階原則。這是指在不同位階的法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於在後的價值。壹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質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價值的頂端。
正義是自由的價值外化,它成為自由之下制約其他價值的法律標準。而秩序則表現為實現自由、正義的社會狀態,必須接受自由、正義標準的約束。
因而,在以上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可以按照位階順序來予以確定何者應優先適用?
第二,個案平衡原則。這是指在處於同壹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則。它就是指“為保護某種較為優越的法價值須侵及壹種法益時,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擴展資料:
法的價值分類包括:秩序、自由、正義。
法的價值沖突的三個層面:
(1)個體之間法律所承認的價值發生沖突:行使個人自由可能導致他人利益的損失
(2)***同體之間價值發生沖突:國際人權與壹國人權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
(3)個體與***同體之間的價值沖突。如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沖突。
沖突解決方法:
(1)價值位階原則
不同位階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於在後的價值,即各種不同價值之間存在主次關系
具體而言:自由>正義>秩序. 自然法學派,正義優先 分析法學派,秩序優先
(2)個案平衡原則
處於同壹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如民法中承擔法律責任中的公平責任原則。簡單的講就是:兼顧各方利益。
(3)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包括三個下位原則:
①適合性原則:限制人民權利之措施必須能夠達到所預期的目的,又稱“適當性原則”。(手段適合目的)
②必要性原則:在適合達到目的的多種手段中,應該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③狹義比例原則:對於人民權利之侵害程度與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處於壹種合理且適度的關系,這項原則主要著重於權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護的法益”之輕重,以達到利益之間的和諧,又稱合理性原則。
百度百科-法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