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信用社是我國“老字號”銀行業金融機構之壹。上個世紀50年代初,人民銀行將鄉鎮網點移交當地政府,這就是信用社的雛形。
2004年人民銀行和地方政府拿出1650億,為全國信用社虧空買單,就此其產權就屬於當地政府。
在行政管理體制上,壹般實行省、市、縣三級管理體制,但經營層壹般以縣級信用聯社為主,各鄉鎮網點為其派出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
2.農商銀行的最初出現是在2004年。2003年開始,農村信用社迎來重大轉折點,國家頒布“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要求按照市場經濟規則,明晰產權,促進信用社法人治理水平,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和自擔風險的市場主體。
當時提出信用社轉制農商行有幾個條件:較強的管理能力;全轄資產規模10億以上;不良貸款率15%以下;組建後資本金不得低於5000萬,資本充足率達到8%以上。條件次之的,可以適當考慮組建農村合作銀行。
3.農商行、農合行和農村信用社等的櫃臺業務跨行辦理,依靠的是農信銀資金清算系統。
該清算系統的支持下,農商行、農合行和農村信用社之間,跨行櫃臺業務是可以相互受理的。
當然,由於它們都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獨立法人組織,以盈利為目的,所以代理他行業務就會涉及到手續費問題,有的確實費率較高,不過為了節約費用,可以通過手機銀行APP轉賬,單日50萬之內壹般都是零手續費,方便安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