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直接損失是指因侵害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這些損失是可以直接進行統計的,而間接損失是指侵害行為造成可獲得的利益損失。
間接損失與直接損失有著原則的區別。首先,間接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減少,不表現為受害人現實擁有的財產價值量的實際減少,而是受害人應該得到的財產利益因侵權行為的實施而沒有得到;其次,間接損失具有依附性,而直接損失不具有依附性;最後,直接損失是直觀的、現實的財產價值的損失,間接損失雖然也是客觀的損失,但不是直觀現實的,而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算才能得出實際的間接損失的量。
對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區分標準,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不同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應根據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的直接和間接因果關系來劃分。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根據損害的標的來區分。侵權行為直接所損及之標的,其損害為直接損害,其他的損害則為間接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壹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