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企業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註冊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餐飲、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擅自變更企業名稱的,給予警告或者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的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
2、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和宗教習俗的;
3.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4.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5、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軍隊序號;
6.“中國”、“中國”、“全國”、“全國”、“國際”等字樣;
7、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字符、標點符號;
8、不符合國家語言文字標準的;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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