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
銀發〔2003〕226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提高流通人民幣整潔度,維護人民幣信譽,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現印發妳們,請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1998年起實行的《損傷人民幣挑剔標準》和2001年起實行的《“七成新”紙幣的基本標準》同時廢止。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其他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人民銀行
二○○三年十壹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