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