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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服務業具體包括哪些

服務業包括 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務及其他服務業

具體如下:

代理業: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的業務。

旅店業: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

飲食業:有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

旅遊業:為旅遊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遊等旅遊服務的業務。

倉儲業:利用倉庫、貨物或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

租賃業: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按“租賃”征稅。

廣告業務: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

其他服務業:沐浴、理發、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譽寫、打字、鐫刻、計算、測試、裝潢、打包、設計、制圖、咨詢、試驗、化驗、曬圖、測繪、勘探等服務性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