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不存在《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三)有壹定數量的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必須是執業藥師。
(四)具有符合藥品儲存質量要求並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倉庫、冷藏倉庫和冷庫。倉庫設有與藥品儲存相適應的專用貨架和裝置設備,實現藥品儲存、運輸、分揀、上架、出庫的現代化物流系統。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夠覆蓋企業藥品采購、儲存、銷售、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夠全面記錄企業管理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執行情況的信息;藥品交易各環節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具備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
(六)符合藥品經營場所及輔助設施、辦公場所及庫房管理、庫房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庫房出入、庫房儲存維護的要求。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的,還必須符合特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