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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條 考核原則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要根據國家標準,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特點,按照“統壹標準、統壹試題、分級考核、統壹發證”的原則,嚴格標準,保證質量,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第二條 組織領導

中央國家機關的工人考核工作,由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統壹領導,綜合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第三條 管理辦法

壹、委員會負責制定有關規定、規劃、試題、辦法,以及組織、指導、協調各單位的工人培訓考核工作。

二、委員會負責工人技術業務水平的考核和技師任職資格的考核。各單位人事勞動部門負責本單位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現和生產工作業績的考核。第四條 申報條件

壹、本等級考核。

從事本工種工作(含連續工作時間。持有本工種職業高中以上學歷證書者,在校學習的時間可計算報考年限,下同)滿2年以上者,可申報初級工。

從事本工種工作10年以上或工作15年以上、本工種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報中級工。

從事本工種工作20年以上或工作25年以上、本工種工作12年以上者,可申報高級工。

二、升級考核。

持初級工證書3年以上,且工作10年以上者,可申報中級工。

持中級工證書5年以上,且工作20年以上者,可申報高級工。

三、技師考核。

持高級工證書5年以上,且工作25年以上者,可申報技師。

持技師證書5年以上,且工作25年以上者,可申報高級技師。

四、非三級制工種的申報年限可比照三級制的申報年限辦理。

五、在技術業務上有特殊貢獻者,經單位推薦,並經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批準後,可適當放寬申報年限。第五條 考核方式

壹、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分級進行技術業務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核。

二、技術業務理論考核以筆試為主,1945年以前出生文化偏低的工人參加技術業務理論考核時,可用口試等方式確認。操作技能考核可以結合生產或作業項目分期分批進行,也可選擇典型工件或作業項目專門組織進行。

三、按照培考分開的原則,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由委員會統壹組織進行。

四、考核采用百分制,六十分為合格。技術業務理論和操作技能兩項均合格者,方為技術業務水平考核合格。

五、技術業務理論或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者,可在壹年後申請補考不合格的項目。兩項不合格者,以及越級申報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補考。補考不合格者,按《工人考核條例》第二章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六、技師、高級技師的評聘,按《勞動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工人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辦理。第六條 證書

考核合格者,由委員會統壹頒發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委員會原來核發的《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可過渡使用。第七條 待遇

壹、《高級技師合格證書》、《技師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是表明工人技術業務水平和任職、使用、工資分配的憑證和依據,也是進行國內外技術勞務合作時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二、取得《高級技師合格證書》、《技師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者,其待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人事部門核發的《技術等級證書》,經委員會核定後,方可享受本待遇。第八條 考核費用

考核費用由委員會按照財政部、勞動部(92)財工字第68號《關於工人考核費用開支的規定》確定。第九條 罰則

壹、各級工人考核組織成員和中央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工人考評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應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根據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二、工人在考核時作弊的,有關考核組織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考核資格;已騙取技術等級證書的,由主管部門予以收繳或撤銷。第十條 附則

壹、本辦法由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