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人民法院公開審判,實行法律責任制,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七條人民法院實行司法公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人民法院實行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權責統壹的審判權運行機制。
擴展數據:
人民法院和最高審判機關的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四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的組織機構、案件管轄範圍和法官的任免,按照NPC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立、組織、職權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