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招標投標協會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法主要包括:(1)總則(2)交易範圍(3)交易規則(4)交易監管(5)法律責任(6)附則:總則基本內容如下:
第壹條為加強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提高公共資源交易質量和效率,根據《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政府采購、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省屬高校教育技術和設備采購、醫用耗材和醫療設備集中采購等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省級公共* *資源交易場所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 *資源交易中心或項目境內設區的市級公共* *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
在設區的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應當經省行業監管部門批準。
第三條建立由省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綜合管理部門)牽頭,省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教育、衛生計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以下簡稱行業監管部門)、省審計廳、省法制辦、合肥市政府參加的省級公共* *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主要任務是:
(壹)研究擬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建議;
(二)加強工作協調,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和工作調研;
(3)交流工作信息,溝通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協商解決的重要問題。
第四條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和完善電子交易平臺,按照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服務標準,為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競爭對手提供“壹站式受理、全程公示、及時辦結”等服務,為綜合管理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提供監督管理保障。
前款所稱競爭主體,是指在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參與競爭的投標人、供應商和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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