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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和商務委員會職能區別是什麽?

商務委員會是工作機構,不是常設的,領導壹般都是黨委、政府領導兼任,辦公室壹般設在商務局。

工商局局是政府組成部門。兩者的權力不同,職責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

(壹)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壹)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商標註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中***中央、國務院批準的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立商務委員會(簡稱商務委)。商務委是負責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政府組成部門,掛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簡稱口岸辦)的牌子。

主要職責

(壹)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內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研究內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提出內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促進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商品流通和生活服務業(不含住宿業)重點設施,以及大宗產品批發市場、城市商業網點、大型商業中心、特色商業街區的布局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商業體系和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提出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建議,參與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市場誠信公***服務平臺,指導商業信用銷售,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有關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組織落實中央及本市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商品供應和相關服務保障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物流配送重點設施布局規劃,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物流園區的規劃和建設。

(七)負責商品進出口管理工作,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並組織落實;負責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備案和進出口商品配額、加工貿易合同的管理工作,協調各類進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監督進口機電產品的招標活動,指導對外貿易促進工作。  (八)負責技術貿易工作,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件。

(九)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公***服務平臺建設。

(十)協助承擔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負責涉及世界貿易組織有關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協助承擔進出口公平貿易、產業損害調查及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受商務部委托,配合做好反壟斷的相關工作。

(十壹)負責外商投資相關管理工作,擬訂外商投資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以及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本市投資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審批以及開發區的外商投資工作;加強與港澳臺地區的經濟合作交流。

(十二)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研究提出對外經濟合作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與國外多雙邊經濟、技術援助的有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按權限依法核準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三)負責指導、協調本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依法監督檢查本領域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依法對食鹽生產、批發和典當、棉花收購加工、成品油流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四)起草關於口岸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口岸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口岸綜合協調管理和“大通關”工作;組織協調首都機場地區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十五)負責商業服務業人才工作的宏觀管理,引導、推動並組織協調商業服務業人才隊伍建設及“老字號”傳承人才培養工作。

(十六)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