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協商分期償還;
2.也可以協商由對方以勞務形式償還。但對方當事人有能力履行判決但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可執行財產。
此外,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怎麽辦?
1,主動找財產或債權。根據規定,法院壹般只會尋找被執行人名下登記的資產,如銀行賬戶、土地、車輛、房產、股權等。但對於未登記的無形財產,如公司的貨物、機器設備、到期債權等,則需要通過法律手段查明並提供給法院。
2.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懸賞令。如果自己找不到財產,可以通過提供懸賞公告的方式申請法院發布強制執行,以執行金額或者承諾金額的部分作為報酬,讓他人提供法院無法掌握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便於法院執行之前未被發現的財產。
3.要求追加股東執行或者單獨起訴股東。目前我國法律實行認繳制,未達到出資期限的股東可以暫不繳納出資。此時,債權人不能要求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但如果公司是被執行人,法院在用盡強制執行措施後仍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公司有破產原因但未申請破產,則應加速股東出資,並在出資範圍內對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責任。
壹般來說,勝訴公司沒錢嘗試協商解決,對方要按照法院判決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判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其可執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壹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236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