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於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第三條 實施農業技術推廣,必須遵循《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的各項原則,因地制宜,嚴格按照試驗、示範、推廣的程序進行。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推廣應用、開發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群眾性科技組織和農業技術人員,按照《湖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易活動,創辦科技開發實體。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制定並落實具體政策措施,保證和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牧業、林業、水利、水產、農機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省範圍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地(市、州)、縣(市、區)農業技術推廣行政主管部門在地區行政公署或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級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八條 農業技術推廣,實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以及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相結合的推廣體系。
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科技人員,到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第九條 省、地(市、州)、縣(市、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國家事業單位,在同級農業技術推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第十條 省、地(市、州)、縣(市、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是:
(壹)參與制訂農業技術推廣規劃、計劃和技術標準,負責組織推廣計劃的實施;
(二)選定推廣技術,貫徹技術標準,制定技術規程,參與重大推廣項目的實施;
(三)參與農業科技成果的鑒定、評獎和實用技術的審定、認可;
(四)搜集、傳遞農業科技情報和經濟信息,開展各項技術服務;
(五)指導下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群眾性農業技術服務組織及農民技術人員的推廣活動;
(六)建立不同層次的生產示範樣板;
(七)開展專業調查、規劃、設計、監測、預報、評估、咨詢;
(八)培訓農業科技人員、農民技術員和科技示範戶,宣傳、普及農業科技知識,傳授農業科學技術,增強科技興農意識,總結、推廣先進經驗,開展技術、學術交流活動。第十壹條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國家基層事業單位,受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業務上受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其職責是:
(壹)根據上級和自身制定的農業技術推廣計劃,結合本地實際,搞好農業技術的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
(二)對村、組農民技術員和科技示範戶進行農業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
(三)運用多種形式,開展農業科技知識的宣傳普及,組織農民學習和應用農業科學技術;
(四)為農業勞動者提供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服務。第十二條 村、組農業技術服務組織和技術員在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宣傳農業科技知識,落實技術措施,為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提供技術服務。
農村科技示範戶(點)在農業技術服務組織和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指導下,通過生產示範,傳播實用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