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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維護公眾利益、公眾安全和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市政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市政府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依法選擇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者或者經營者,並明確其在壹定期限和範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第四條下列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涉及公共資源配置的項目,可以實行特許經營:

(壹)城市供水、管道燃氣、集中供熱、公交(電)、城市軌道交通;

(二)城市汙水處理、城市地下溝渠;

(3)生活垃圾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政公用工程。第五條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共利益優先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六條鼓勵跨區域享受* * * *市政公用設施。有關各方應當按照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推動實施跨區域特許經營。第七條特許經營權的授權主體是市政府。第八條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政公用事業監管機構具體負責特許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管。

規劃、土地、建設、環保、工商、城管執法、國資、物價、財政、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第九條公眾對特許經營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有權投訴和舉報侵犯公眾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二章特許經營的授予第十條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在壹定期限內,將市政公用事業項目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建設和經營,期限屆滿無償移交給市政府;

(二)在壹定期限內將市政公用項目移交給特許經營者經營,期限屆滿無償移交給市政府;

(三)在壹定期限內,委托特許經營者提供公共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壹條特許經營權授予程序:

(壹)立項: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擬特許經營的項目組織項目論證,並報市政府批準;

(二)實施方案的制定:特許經營項目確定後,由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方案,並組織規劃、國土、建設、環保、財政、物價、國資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論證,征求公眾意見後將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三)經營主體的選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特許經營者,選擇結果向社會公示20天,接受社會監督;

(四)簽訂協議: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部門與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對於特別復雜的市政公用特許經營項目,無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特許人的,可以通過招聘方式確定特許人。市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應公布擬授權經營的項目,並向不少於兩個申請人發出邀請函,通過認真考察和意向性談判確定經營者候選人,提交專門成立的評審委員會確定優先談判對象,通過談判確定經營者。

根據招標文件和招聘公告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被特許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註冊成立項目公司,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權的部門應當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市政府可以根據市政公用項目的不同特點,收取特許經營權使用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許經營權使用費應當專項用於市政公用事業,不得挪作他用,並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第十三條申請特許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和相應的償付能力;

(三)相應的經歷、良好的業績和企業信譽;

(四)相應的註冊資金和設備設施;

(五)可行的商業計劃;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招聘)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