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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點工業汙染源控制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重點工業汙染源治理,全面實現汙染物達標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工業汙染源是指煤炭、火電、冶金、化工、焦化、建材、造紙等行業的汙染源。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工業汙染源的控制。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是重點工業汙染源治理的第壹責任人,負責領導重點工業汙染源治理工作,並根據所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分類處置意見,作出治理決定。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重點工業汙染源治理情況進行監督。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重點工業汙染源治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重點工業汙染源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二)組織實施重點工業汙染源治理;

(三)對重點工業汙染源進行檢查、登記、記錄並建立檔案;

(四)提出重點工業汙染源分類處置意見;

(五)定期向社會公布重點工業汙染源治理信息。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重點行業汙染源控制的監督管理。第七條對列入淘汰名單的高汙染生產工藝和設施,有關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依法予以淘汰。第八條煤炭、火電、冶金、化工、焦化、建材、造紙企業(以下簡稱重點工業汙染企業)超標排放汙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決定。

重點工業汙染企業要分期安裝汙染防治設施,2008年底前必須實現汙染物達標排放。第九條重點工業汙染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排汙許可證制度,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並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染物。

禁止無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第十條重點工業汙染企業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第十壹條重點工業汙染企業必須保證汙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並安裝在線監測儀器。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汙染防治設施和在線監測儀器。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產業政策、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嚴格控制重點工業汙染企業的建設項目。

下列重點工業汙染企業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

(壹)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二)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要求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汙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重點工業汙染企業逾期未完成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重點工業汙染企業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和排汙許可證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重點工業汙染企業故意使用或者拆除、閑置水汙染物防治設施和在線監測儀器,超過規定標準排放汙染物的,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重新安裝使用,並處654.38+萬元罰款;

(二)重點工業汙染企業不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閑置大氣汙染物防治設施和在線監測儀器,超過規定標準排放汙染物的,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三)重點工業汙染企業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依據《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及時發現和處理重點工業汙染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監管不力,造成環境汙染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工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監督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其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