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壹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還有壹部分人是無證或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不是真正的律師。律師必須同時具備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那就不能叫律師。律師是為全社會服務的,沒有特定的對象。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法律事務。律師執業,必須受當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在授權範圍內工作,不得超越職權或者濫用權利。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他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當事人和個人的幹涉。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充分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核實相關證據,依法決定是否排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