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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深圳公積金新規的看法!靈活就業,外地人可以存款,這些也變了…

2月23日,深圳住建局網站公布《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繳存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繳存規定主要包括:將靈活就業人員等繳存主體納入繳存規定;公司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延期支付業務時,需進行內部公示;港澳臺居民和在公司工作的外國人可以個人名義繳存公積金;優化和改進業務流程和材料。

1.將靈活就業人員等自願繳存主體納入繳存規定。

據了解,2021年,深圳成為全國首批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城市,7月20日,《深圳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管理暫行規定》正式實施。在深圳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願繳納公積金。

據深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保證繳存規定內容的完整性,本次修訂擬將全市規定的五類強制繳存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納入其中。其他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緩繳單位職工納入繳存規定。

2、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必須內部公示。

根據現有的繳存規定,單位因連續虧損滿兩年繳納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後,可以向深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公積金。

為進壹步減輕企業負擔,此次修訂將現有規定中連續兩年的虧損時間條件調整為虧損1年。

同時,擬在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程序上加大單位內部公示力度,由職工對單位繳存行為進行監督,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3、港澳臺居民和在單位工作的外國人可以個人名義繳存公積金。

為給港澳臺居民和外國人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提供便利,我市允許港澳臺居民和外國人自願繳存和使用公積金。但現行繳存規定只支持在強制繳存單位工作的港澳臺居民和外國人,在與單位達成協議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單位代扣代繳的方式繳存公積金。

為進壹步方便港澳臺居民和外籍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此次修訂擬規定在單位工作的此類群體可以選擇通過單位代扣代繳。

4.進壹步優化和改進業務流程和材料。

為進壹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的實施,結合我市存款業務的實際情況,本次政策修訂將進壹步完善部分業務流程,精簡業務材料。

新規規定,深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收到單位註銷登記信息後,應當主動為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可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等平臺核實的業務辦理材料,無需提供。此外,此次修訂將對業務辦理相關材料進行梳理整合,進壹步惠企便民。

據深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次修訂在調整原有樣式結構、修改部分章名的同時,基於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增加了異地執法繳、退、轉等服務。

修訂內容在保持現有繳存規定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基礎上,針對公積金繳存業務的新發展新變化,以更好地適應和規範我市公積金繳存業務的發展。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依據)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

第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本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深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作為管理主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五條業務辦理方式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本規定,到住房公積金營業網點(以下簡稱營業網點)和公積金中心確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自助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自助服務平臺)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以下簡稱繳存業務)。

第六條辦理業務材料的單位和員工在按照本規定辦理存款業務時,應提供相應的申請表和其他業務辦理材料。不需要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等平臺提供公積金中心可以核實的業務辦理材料。

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除按照本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公積金聯名卡和有效身份證件;職工委托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受托人除按照本規定應當提交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受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對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負責。

應提供辦理業務所需的證明材料原件;辦理業務所需的相關業務表格和協議文本可在營業網點領取或從自助服務平臺下載。

第七條單位或者職工申請限時辦理繳存業務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工作日,下同)內辦理完畢;不予辦理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說明理由。

第二章單位登記

第八條新設立的繳存登記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和專職人員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委托收款協議;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特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四)單位證明材料。

單位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以單位為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專門人員登記。

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單位證明材料包括:

(壹)國家機關應當提交單位成立的批準文件;

(二)事業單位應當提交政府批準文件或者核準登記證明;

(三)社會服務機構應當提交機構登記證;

(四)社會團體應當提交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企業的單位證明材料由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查詢核實。

第九條專家單位應當指定1及以上人員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專家(以下簡稱專家),負責以下事項:

(壹)按規定為單位和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及其他相關業務;

(二)整理、保管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相關文件和資料,並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三)審查單位提交的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相關資料;

(四)協助公積金中心向職工宣傳和指導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的業務知識;

(五)承辦單位或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住房公積金事項。

第十條特約代理人在營業網點辦理業務時,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單位更換特派員的,應當及時辦理特派員與單位解除關聯的相關手續。

特約代理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壹條單位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

(壹)單位名稱、分類性質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交單位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分別提交單位證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單位收款賬戶開戶銀行、收款賬戶銀行賬號、收款賬戶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變更相關信息。

企業名稱、性質分類、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收到企業變更信息後,為單位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單位註銷登記,發生分立、撤銷、解散、破產、合並等情形的,應當自單位完成相關登記備案手續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申請註銷登記,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提交相關材料:

(壹)單位分立或者合並的,提交單位分立或者合並的批準文件;

(2)單位破產、解散或被撤銷的,應提交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書或上級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註銷商事登記等證明文件;

(三)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當提交商事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文件。

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收到單位的註銷登記信息後,為單位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章員工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自公積金中心核準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原則上選擇1受公積金中心委托辦理公積金繳存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公積金賬戶設立等住房公積金業務手續。

新錄用職工未在本市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與賬戶關聯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建立後,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與在任意受委托銀行開立的銀行I結算賬戶關聯,關聯的銀行I結算賬戶視同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公積金聯名卡。

如果聯合公積金卡不能正常使用,員工可以按照銀行相關規定辦理後繼續使用;您也可以將您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與受托銀行的其他壹類結算賬戶關聯。

第十五條賬戶密碼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後,應當及時變更公積金賬戶初始密碼;職工忘記公積金賬戶密碼的,應當申請重置密碼。

員工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公積金聯名卡及其密碼。

第十六條賬戶信息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變更手續,並根據下列情況提交相關材料:

(1)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或戶口簿;

(二)戶籍發生變化的,提交戶口簿;

(3)婚姻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第十七條封存和啟封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但中止工資關系的,單位應當封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與單位恢復工資關系後,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解封手續。

經核實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可以封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八條集中存儲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可以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公積金中心設立的集中存儲戶管理:

(壹)職工調離原單位或者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新單位未落實或者新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

(二)單位被撤銷、解散或破產。

第十九條賬戶轉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新單位應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壹)職工在本市範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並或分立;

(三)集中封存戶籍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十條異地轉移的職工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滿半年的,可以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平臺,將原繳存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在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壹條單位註銷集中存儲單位註銷登記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不辦理的,公積金中心將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管理。

公積金中心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時,應當在註銷登記前將註銷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滿兩年,且兩年內未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沒有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進行管理。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公積金中心集中存儲滿兩年,且近兩年無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賬戶余額持續為零的,公積金中心可以註銷該類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前,公積金中心應當公告六個月。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銷戶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屆滿前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公告期滿後,職工未提出異議申請,住房公積金賬戶仍處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狀態的,公積金中心可以銷戶。

第四章存款基數和存款比例

第二十三條繳存基數的確定標準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職工以第二個月的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新調入職工以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的當月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的適用期限為整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第二十四條繳存基數上下限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且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繳存基數上限。

第二十五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個人繳存的比例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

單位及其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區間內選擇,繳存比例為1%的整數倍。

第二十六條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單位可以每年調整壹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五章付款和存款

第二十七條代收單位應當每月按規定時間將應由職工繳納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匯至公積金中心在受委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用賬戶。

存款人數量、存款人比例、存款人基數發生變化的,特約代理人應當在存款日前辦理相關變更業務。

第二十八條緩繳和降低繳存比例的條件單位虧損壹年以上,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虧損年度的次年申請緩繳或者降低繳存比例。

前款規定的降低繳存比例,是指實際繳存比例低於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申請緩繳或者降低繳存比例的程序單位申請緩繳或者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作出決議,在單位內部公示。

單位申請緩繳或者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或者工會決議,以及能夠證明單位虧損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緩繳和降低繳存比例的期限單位按照降低的繳存比例緩繳或者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期限,自公積金中心批準之日的次月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單位期限屆滿不能恢復正常繳存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重新申請緩繳或者降低繳存比例。

期滿未重新申請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或者自動恢復申請前的繳存比例。

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在降低繳存比例期間,可以申請償還原比例與實際比例的差額。

單位需要提前終止緩繳或者恢復繳存比例的,應當在繳存日前提出申請。

第三十壹條緩繳期間,緩繳期間,職工可以申請自願繳存自己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其他單位應當補繳因本單位原因漏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經公積金中心督促或強制執行後,單位應當補繳違法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職工也應當補繳個人應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未通過單位代扣代繳的職工,應當補繳部分住房公積金,自行補繳的,應當提交個人執法補繳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多繳的,經職工同意,單位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尚未提取的部分。

第三十四條代收代繳單位以受委托銀行支付或者代收代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委托代收協議。

第三十五條現金、支票匯繳或者以現金、支票方式繳納住房公積金,應當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營業網點辦理。

單位選擇以支票方式匯繳或償還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填寫與匯繳或償還金額壹致的轉賬支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業務優化機制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或者規定,參與商事主體或者其他組織辦理企業和其他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簡化登記、信息互認共享、業務同步辦理等機制。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自願繳存的,可以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

港澳臺居民和外國人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職工,可以通過單位代扣代繳,或者與公積金中心簽訂自願繳存協議等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八條術語定義本規定所稱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經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在職職工,以及按照編制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身份證件包括大陸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省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和外國人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證等。

本規定所稱自助服務平臺,是指能夠自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各類服務平臺。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關於修改《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管理,維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我市規範性文件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實際需要, 我們對《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繳存條例》),修訂的有關情況如下:

壹.修訂的必要性

在公積金繳存業務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我們發現《繳存條例》的壹些規定已經不適合當前的業務實踐。為了使繳存政策更加適應當前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實際需要,迫切需要進壹步調整和完善《繳存條例》的相關內容。

同時,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深圳市政府令第305號),規範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

現行存款條例於2065438+2007年5月27日生效,需要根據存款業務實際進行修訂。

二、修訂過程

在《繳存條例》修訂過程中,我們總結了當前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實踐經驗,對比了各地的繳存政策,於2021下半年啟動修訂工作,提出了相關的修訂建議和方案。經過多次研究論證,最近修改了《存款條例》。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改後的《繳存規定》由原來的八章改為六章,分別是總則、單位登記、職工賬戶管理、繳存基數和比例、繳存和附則。

主要修訂如下:

(壹)調整文體結構,修改部分章節名稱

本次修訂基於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實際需要,調整了原體例結構,修改了部分章節名稱,刪除了原特約代理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網上業務辦理三個章節,將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分離為壹個章節,優化了部分章節名稱。

(二)根據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增加業務事項。

為適應我市現階段住房公積金業務發展的需要,在《繳存規定》中增加了異地執法繳存、退還、轉移接續等相關業務辦理事項的內容。

(三)進入存取款業務單據及自願存款科目的相關內容。

為維護繳存規定的完整性,納入了2021發布的《關於進壹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業務管理的通知》中關於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新職工繳存基數確定、繳存主體自願的相關內容。

(四)以人為本,進壹步保障員工權益。

為保障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進壹步優化繳存業務辦理流程,在降低繳存比例和延期繳存程序中增加了單位內部公示制度,明確強制繳存單位的港澳臺居民和外籍人員可以自願以個人名義繳存住房公積金。

(五)優化完善業務材料,落實政府考核要求。

根據省市關於優化精簡政務服務的相關要求,我們對辦理公積金業務的相關材料進行了梳理整合,刪除了申請表的具體名稱,代之以相應的申請表。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