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受警告行政處罰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登記的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公示信息,應當以市場主體的名義記錄。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開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範的原則。第四條依據本規定第二條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將行政處罰信息匯總附在行政處罰決定書後。
行政處罰信息匯總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的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違法行為的種類、行政處罰的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保密審查機制。公開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開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的有關規定,並根據需要對信息進行處理。第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與送達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壹致,但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要求辦理的除外。第八條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公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將向社會公示。第九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當事人註冊地(住所)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第十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註冊地(住所)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當事人註冊地(住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送行政處罰信息,並自收到行政處罰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協助其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壹條行政處罰決定被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回行政處罰公開信息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糾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第十三條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較低數額行政處罰的信息自公示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停止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滿三年的,停止公示。
前款所稱罰款的下限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工作實際規定。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就業三年以上的,公示期限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第十四條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符合規定期限要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停止公示:
(壹)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的;
(三)未因同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
(四)不在經營異常名單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內。
前款期限和提前停止宣傳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當事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限制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就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嚴重行政處罰的,不得提前停止宣傳。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完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供便捷的檢索和查閱方式,方便公眾檢索和查閱行政處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