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權利相沖突。從各國商標管理實踐來看,主要包括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肖像權、姓名權、商號權、域名權、商品化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權、包裝裝潢權等。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以其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註冊文件核準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其自身的農副產品為限。
對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註冊的,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申請商標轉讓。受讓方為自然人的,參照上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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