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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樣相同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禁止將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業識別標誌作為商標使用。

修改後的《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權利相沖突。從各國商標管理實踐來看,主要包括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肖像權、姓名權、商號權、域名權、商品化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權、包裝裝潢權等。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以其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註冊文件核準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其自身的農副產品為限。

對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註冊的,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申請商標轉讓。受讓方為自然人的,參照上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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