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壹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二)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壹條規定,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行政許可和公司登記。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九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公司註冊資本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登記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偽造文件取得營業執照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3.工商部門登記公司的行政行為違法,損害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向工商部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工商部門撤銷公司登記行政許可。主要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撤銷。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
4.以實際侵權人即投資人、註冊機構、註冊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公民享有自己的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權受法律保護。公民享有姓名權,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和假冒。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清除障礙;消除危險;歸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返工和更換;損失賠償;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7)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