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1、從法律規定上看,本罪不屬於身份犯。
(1)公路、水上運輸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2)航空人員、鐵路職工以外的人員造成重大飛行事故或鐵路運營事故的,成立本罪;
(3)航空人員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造成飛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4)鐵路職工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造成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5)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車輛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案件解釋》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監督過失理論可以為這壹解釋結論提供理論根據。
(7)基於同樣的理由,車主將自己的機動車交給醉酒者、無駕駛資格者駕駛,沒有防止傷亡結果發生的,駕駛者與車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此外,在高速公路上實施拉車乞討等行為,引起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這裏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運輸中的各種交通規則、操作規程、勞動紀律等,同時也包括鐵路、航空交通運輸中的各種管理法規。
3、必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單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4、重大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交通過程中以及與交通有直接關系的活動中
問題是,利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從事交通運輸違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能否以本罪論處?對此,理論上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本書認為,如果這種行為發生在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內,具有危害公***安全的性質,就應以本罪處理,否則只能認定為其他犯罪。例如,在城區或其他行人較多、有機動車往來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安全的性質,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行人稀少、沒有機動車來往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安全的性質,只能分別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5、交通肇事的結果必須由違反規範保護目的的行為所引起
換言之,行為雖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也發生了結果,但倘若結果的發生超出了規範保護目的,就不能認定為本罪。例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禁止酒後駕駛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駕駛者因為飲酒而導致駕駛能力減退或者喪失進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後駕駛並未導致駕駛能力減退或者喪失,而是由於車輛出現了駕駛者不能預見的剎車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對駕駛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再如,禁止駕駛沒有經過年檢的車輛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因車輛故障導致交通事故。如果行為人駕駛沒有年檢的車輛但該車並無故障,而是由於被害人橫穿高速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對行為人也不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壹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壹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壹人,增加三個月刑期。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壹年至壹年六個月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壹人,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壹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壹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壹人,增加壹年刑期;重傷每增加壹人,增加三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壹人,增加壹個月刑期。
(3)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壹年至壹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5萬元,增加壹個月刑期。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拘役至壹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萬元,增加壹個月刑期。
(4)重傷壹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並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壹的,在六個月拘役至壹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壹種情形(不含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增加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壹人,增加六個月壹年刑期;輕傷每增加壹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重傷壹人,負事故主要責任並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壹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壹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壹種情形(不含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壹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壹人,增加壹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綜上所述,非交通運輸人員也能成為本罪主體,而且對非交通運輸人員不必做出某種限制。壹方面,刑法並沒有對行為主體做出限定;另壹方面,沒有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完全可能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對之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具有合理性。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