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bit 1):登記管理部門代碼,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比如機構編制、民政、工商三個登記管理機關分別使用1、2、3,其他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使用相應的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
第二部分(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記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職能,確定在本部門登記的組織機構類別代碼。
比如機構編制部門可以用1代表機關事業單位,2代表事業單位,3代表中央機關組織的直屬事業單位成立的群眾團體;民政部門可以用1代表社會組織,2代表民辦非企業單位,3代表基金會;工商部門可以用1代表企業,2代表個體工商戶,3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記機關的行政區劃代碼,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如100000為國家使用,110000為北京使用,由系統在登記時自動生成,反映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登記情況及其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地,既滿足了登記管理部門按地區進行管理的需要,又便於社會識別登記主體所在地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編號:9-17):科目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參照《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bit 18):校驗碼,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法律依據:《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
壹.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的編碼方法,使全國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能獲得壹個唯壹不變的法定代碼,以滿足政府部門統壹管理和事業單位實現計算機自動化管理的需要。
本標準適用於國家組織機構代碼的編制、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二、代碼的結構和表達
2.1代碼結構
國家組織機構代碼由八位(或大寫拉丁字母)本體代碼和壹位(或大寫拉丁字母)校驗碼組成。
2.1.1本體代碼采用串行(即分區段)順序編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