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報告:包括工傷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傷員工的姓名、職務、工作內容、傷情等詳細信息。
2.診斷書:醫院或其他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職工的傷情診斷證明、病歷和診斷報告。
3.工傷證明:由勞動部門或其他授權機構出具的工傷證明,證明受傷害職工的傷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
4.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受傷員工的勞動合同、工資單、社保繳納證明、崗位說明書等。
5.其他證明材料:根據具體情況,企業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如監控錄像、證人證言等。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應及時收集、整理相關材料,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勞動部門或其他授權機構進行認定。同時,企業也要與員工保持溝通,及時告知員工工傷認定的進展情況,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查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的人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