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都主張房子的所有權,就可以出價。如果雙方都同意競價,法院不會介入。競買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未取得所有權的壹方可以從對方處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相當於對方出價的壹半。夫妻雙方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只能將房屋變現,分割所得對價。房子的變現方式有很多種,可以直接賣給第三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請組織拍賣,用拍賣所得進行分配。夫妻壹方願意收購房屋的,壹方可以收購房產。房產價值超過其應得份額的部分,取得房屋的夫妻應當補償對方價款。對於房屋價格的確定,評估機構應以房屋的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評估。
夫妻財產怎麽界定?
1.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捐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租賃房屋所有權在租賃期間發生變更,承租人請求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房屋出租前已經設定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而發生所有權變更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