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四川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8修訂)

四川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科技成果轉化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轉化中涉及的技術、商業和國家秘密。第四條科技成果轉化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實施科技成果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知識產權境外轉讓進行審查。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科技成果轉化進行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轉化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金,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投資主體和投資渠道多元化。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組織實施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科技、教育、文化、金融、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知識產權、政府采購、環境保護和軍民融合等政策,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第九條建立以企業為主體,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服務機構和科技人員為參與主體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第十條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成果轉化規劃,確定科技成果轉化的總體目標和重點領域,制定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科技成果不得轉化應用:

(壹)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已限期淘汰的;

(二)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浪費資源和能源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眾利益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第十二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統壹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建立健全科技報告制度、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和* * *共享機制,規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和處理活動,依法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共服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在項目結束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和有關科技行政部門提交科技報告,並按照規定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報送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的實時信息。

鼓勵非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向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提交科技報告,並將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的實時信息匯至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第十三條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享有對其科技成果的自主處置權,可以自主決定實施、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外,有關主管部門不再審批或者備案。第十四條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支持企業、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和社會組織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開展信息發布、供需對接等活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科技型企業的研發投入和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納入企業負責人績效考核體系。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科技型企業負責人的年度考核,以及企業當年科技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可以作為經營業績考核的利潤。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符合國家軍民融合戰略的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化制度,創新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化機制,促進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移轉化。

省和有條件的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防與民用技術融合公共服務平臺,協調有關部門發布軍轉民推廣目錄、民用技術軍轉民推薦目錄和國防科技工業知識產權轉化目錄,完善國防科技市場需求信息發布制度,促進軍民科技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發、創新轉化和產業化等方面的銜接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