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十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充紙質年度報告,申請恢復正常記錄狀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備案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十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充紙質年度報告,申請恢復正常記錄狀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備案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