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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務資料:關於BT項目會計處理]bot項目會計處理

關於BT 項目會計處理的思考

(江蘇財經會計網校遊軍搜集整理)

1、BT 項目的定義

BT (Build Transfer)即建設-移交,是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采用的壹種投資建設模式,系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後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BT 項目的建設期通常為1-3年,回購期通常為3-5年。 2、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

①《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

企業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公***基礎設施建設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壹) 本規定涉及的BOT 業務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合同授予方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

2.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合同的企業(以下簡稱合同投資方) 。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 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關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後的壹定期間內負責提供後續經營服務。

3.特許經營權合同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開始經營後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準及後續調整作出約定,同時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基礎設施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義務,並對基礎設施在移交時的性能、狀態等作出明確規定。 (二) 與BOT 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

1.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於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基礎設施建成後,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後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並分別以下情況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1)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後的壹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於某壹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

(2)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後,從事經營的壹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壹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

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

2.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分別確認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三) 按照合同規定,企業為使有關基礎設施保持壹定的服務能力或在移交給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壹定的使用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處理。

(四) 按照特許經營權合同規定,項目公司應提供不止壹項服務(如既提供基礎設施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後經營服務) 的,各項服務能夠單獨區分時,其收取或應收的對價應當按照各項服務的相對公允價值比例分配給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BOT 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

(六) 在BOT 業務中,授予方可能向項目公司提供除基礎設施以外其他的資產,如果該資產構成授予方應付合同價款的壹部分,不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項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未提供與獲取該資產相關的服務前應確認為壹項負債。

本規定發布前,企業已經進行的BOT 項目,應當進行追溯調整;進行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以與BOT 業務相關的資產、負債在所列報最早期間期初的賬面價值為基礎重新分類,作為無形資產或是金融資產,同時進行減值測試;在列報的最早期間期初進行減值測試不切實可行的,應在當期期初進行減值測試。

②《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第5期》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BT 業務,應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對BOT 業務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進行核算:項目公司同時提供建造服務的,建造期間,對於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同時確認長期應收款;項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務的,應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確認長期應收款。其中,長期應收款應采用攤余成本計量並按期確認利息收入,實際利率在長期應收款存續期間內壹般保持不變。 3、BT 業務會計處理的個人理解

其本質可以認為屬於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固定造價建造合同。企業應當對預計完工將發生的總成本、預計完工時間等作出合理估計,采用適當的折現率將約定收取的回購款折現到項目預計完工時點,將該折現值作為建造合同的公允價值(即不包含BT 條件的同類建造合同應向業主收取的價款金額),並在建設期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建造合同收入,建設期間確認的建造合同收入總額應當等於該折現值,並相應確認應收款項。隨後,將完工時點到約定付款日之間的期間作為融資期,在融資期內,對該應收款項按攤余成本法進行後續計量並確認利息收入。

即整體合同金額應視為二個部分,壹部分是建造合同的收入,另壹部分為公司所墊付資金而應收取的利息。 4、案例的賬務處理

A 公司承接B 政府部門壹X 項目,總價款為1億元,其中建設期從2012/6/30開始到2013/6/30結束移交驗收,付款條件為自驗收合格後分五年支付,每年付款20%即2400.00萬元。假設內含利率為10%,則普通年金現值系數為3.7908。建造合同對應的公允價值為2400*3.7908=9,097.92萬元。假設建設期總成本為6,400.00萬元。 1、2012/12/31的處理(完工50%) 借:工程施工 3,200.00

貸:應付賬款、存貨、銀行存款等 3, 200.00

借:營業成本 3, 200.00

借:工程施工-毛利 1,348.96

貸:營業收入 4,548.96

2、2013/6/30的會計處理(完工驗收) 借:工程施工 3,200.00

貸:應付賬款、原材料、銀行存款等 3,200.00

借:營業成本 3, 200.00

借:工程施工-毛利 1,348.96 貸:營業收入 4,548.96 借:長期應收款 12,000.00

貸:未實現融資收益 2,902.08

貸:工程結算

9,097.92

3、2013/6/30收取第壹筆款時 借:銀行存款 2,400.00

貸:長期應收款 2,400.00

借:財務費用 909.79 貸:未實現融資收益

90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