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版權侵權鑒定難,維權難。希望大家給創作者和文化知識產權起碼的尊重。
音樂侵權是怎麽定義的?下列情況被認為是侵犯音樂版權: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未參與創作,為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拍攝、電視、錄像、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六)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使用他人作品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其表演的。
(八)未經法人或者委托人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的職務作品與委托作品壹起發表的。
(9)未經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意,處理* * *繼承的著作權。
(10)未經作者同意修改作品。
(11)剽竊或抄襲他人作品。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1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進行錄音錄像並發表的。
(15)未經制作人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
(16)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17)制作、出售偽造簽名的藝術品。
(18)進口或者發行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制品,為復制侵犯著作權作品提供條件。
我們關註的是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機械表演權和機械復制權,主要表現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