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