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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財產罪立案標準和量刑

5000以上就可定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裏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侵占立案標準的數額:數額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00000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的情形。

壹、侵占公司財產罪量刑標準:

1、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沖空高,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散尺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占罪中侵占的含義如何理解:

1、職務侵占罪的非法占有,是指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體現的是占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即可,並不要求其必須具備完全實現所有權的全部權能的意圖。在定義中明確這壹點,有利於區分占有與所有的關系。

3、排除他人占有比排除他人所有更具合理性。行為人不僅要有通過自己犯罪行為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還要具備通過犯罪嫌疑人使得他人喪失對財物控制的意圖,這裏他人喪失的只是對財物的控制、支配權,其對財物的所有權並非必然喪失。

4、他人財物是指他人占有的財物。應註意的是,所謂他人占有的財物不僅包括他人擁有所有權的財物,還包括他人占有但不壹定擁有所有權的財物,同樣可以成為非法占有的對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虧陵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