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不允許股東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有擔保的財產出資。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不允許股東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有擔保的財產出資。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