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有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範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2、按規定表式和軟件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3、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匯編成冊,並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4、子企業是股份制企業的,還應當附送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5、社會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經註冊會計師簽字的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報告並編制清產核資後的企業會計報表;
6、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