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時,應當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及相應材料,具體如下:
(1)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的原件或者經核實的復印件;
(5)生效判決為二審、再審判決的,應當同時提交壹審、二審判決的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實的復印件;
(六)原審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
(七)支持申請再審理由和請求再審程序的證據;
2.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
3、人民法院審查案件,可以舉行聽證程序,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
4.人民法院應當就是否再審作出裁定;
5.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裁定後,應當依法再審。
申請再審的條件如下:
1.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有權申請再審的是原審的當事人,即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申請再審的對象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依法可以上訴的第壹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審判決;
3、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進行再審的案件,必須具備再審的法律事實和理由。
綜上,當事人對案件判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再審並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法院將根據提交的材料決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