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出臺之前,國家頒布的涉及古生物化石的法律規章有5個。
1982年頒布、199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第2條第5款規定了“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壹樣受國家保護”。
1994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規定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區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並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的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
1995年頒布的《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將古生物化石作為地質遺跡的重要組成部分進行保護。
國土資源部於2002年出臺的《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是第壹部針對古生物化石的管理規定,也是《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起草、制定中最重要的參考文件。
文化部還於2006年還出臺了《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管理辦法》,對古人類遺跡的保護進行了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