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6.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居住使用證明。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應當保存6個月。保留期滿後,申請人未辦理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的,預先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申請人可以在保留期限屆滿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登記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登記機關批準,保留期限可以延長6個月。個體工商戶預先核準的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轉讓或者用於經營活動。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名稱中含有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行政許可被撤銷、吊銷或者期限屆滿不能再從事此類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行政許可被撤銷、吊銷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