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即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這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於征管的原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
相關政策
1、依據:《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