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8年雙方達成協議,安道爾由法國富瓦伯爵和西班牙烏格爾主教兩方***同擁有主權(協議內的範圍是今日安道爾政治和國土的雛型),後來富瓦伯爵的主權轉到納瓦拉國王手中,法王亨利四世於1607年下令法國國家元首與烏格爾主教同時擁有安道爾的主權。在1993年3月14日,通過全民公決的方式通過了安道爾公國第壹部憲法。憲法中規定,安道爾是議會制公國,法國總統和西班牙塞奧-德烏赫爾教區主教同為國家元首,稱為兩大公。雙方各派常設代表處理安道爾事務。1982年1月實行體制改革後,國家立法權由安道爾總委員會(即議會)行使,但須經兩大公批準;行政權從議會改由議會任命的政府行使。
國家元首 法國總統雅克·希拉克(Jacques Chirac)和西班牙塞奧—德烏赫爾地方主教胡安·馬爾迪·阿拉尼斯(Juan Marti Alanis)同為國家元首,稱為兩大公。
法王亨利四世於1607年下令法國國家元首與烏格爾主教同時對安道爾持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