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以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方式登記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公司或者分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停止營業超過6個月的。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以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方式登記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公司或者分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停止營業超過6個月的。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