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功臣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壹次,每次授予不超過5人;科技進步獎分為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每年評審壹次,每次獎勵總數不超過150。第四條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工作程序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獎勵標準,確保獎勵質量和水平。第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組織實施。第六條本市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和科學技術部的規定執行,並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社會力量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二章市科學技術獎的設立第七條科學技術英雄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壹)在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為本市創造特別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主要實施者;
(二)在本市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醫療衛生、城市建設等社會事業中,有重大突破並取得特別顯著社會效益的科技項目。第八條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個人和組織:
(壹)在技術開發項目中,實施科技創新取得重大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研究、開發或者系統集成適用於經濟或者社會發展的高新技術,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社會公益項目中,在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方面取得重大創新,經過實踐檢驗和應用,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技術發明項目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工藝、材料、產品、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經實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五)在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第三章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聘請有關專家和科學技術管理人員組成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科學技術英雄獎候選人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進行評審,並根據年度申請設立若幹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負責各自專業範圍內的科學技術獎初評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成員和各專業評審組的評委與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有利害關系的,不得參與當年的評審工作。第十條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序是:
(壹)推薦候選人和候選項目;
(二)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專業評審組的初評;
(三)初評結果的公示;
(四)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最終評審意見。第十壹條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可以自願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報,並由下列組織或者個人推薦:
(壹)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具有推薦資格的個人或組織。第十二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材料,受理的推薦材料提交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第十三條專業評審組提出的科技英雄獎和科技進步獎初評結果,應當通過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候選人或候選項目有異議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第十四條公示期結束、異議核實後,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初評結果提交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進行終評,提出科技英雄獎候選人,並對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和獎勵等級作出決議。第四章市科學技術獎的授予第十五條經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最終評審的科學技術英雄獎候選人和科學技術進步。
該獎項的獎勵決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