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管理職能,綜合、協調和決定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SASAC下設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負責處理SASAC的日常工作。
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是本市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第五條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1)政企分開;
(二)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離;
(3)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
(四)用於資本再投資的投資收益和產權轉讓收益;
(五)資本保全和維護所有者權益;
(6)企業自主處分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二章分級管理和分工監管第六條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對其管理範圍內的國有資產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企業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匯總、整理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建立企業財產統計評價、監測和分析報告等工作制度,向市政府和SASAC反映企業財產管理狀況;
(三)組織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等基礎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四)建立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評價體系,核定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監督評價國有資產經營狀況,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向市國資委提出獎懲建議;
(五)培育和發展國有產權交易市場,並實施監督管理;
(六)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七)審批產權變動和資產處置,依法收取國有資產收益;
(八)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市國資委授權的監管機構根據需要,對市政府及所監管的下壹級人民政府管轄企業中的國有企業財產進行監管。
市國資委授權的監管機構會同市財政局、經委、國資委提出意見,報市國資委批準。
被授權的監督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被監督企業派出監事會,並履行相應的職責。
市國資委授權的國有資產控股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大型企業集團公司及其他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監事會,應當會同市財政局、經委、國資委提出意見,報市國資委決定。第八條授權監管機構對其監管的企業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壹)監督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實施;
(二)審查企業產權變動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廠長(經理)的任免(含任免,下同)或者決定廠長(經理)的任免、獎懲;
(四)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監事會的組成和監事會主席人選,並對成員資格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五)向企業派出監事會;
(六)向SASAC報告。
本條所列監管職責僅適用於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和改制的企業。第九條授權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工作檔案制度,定期對監事會及其委派的監事進行考核。第十條授權監督機構對認真履行職責、做出貢獻的監督人員予以表彰,並可給予壹定的物質獎勵,獎金由監督機構支付。第十壹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授權監管機構在履行職責時,不得幹涉企業的經營權。第三章監事會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監事會,是指授權的監督機構或者市國資委派出的組織,根據需要對企業財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行使監督章程規定的監督職責。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壹)由監管機構或市國資委委派的代表;
(二)市財政局、經委、國有資產管理局及其他相關銀行派出的代表;
(三)監管機構或者市國資委聘請的經濟、金融、法律、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四)由監管機構或市國資委聘請的所監管企業的經理(廠長或經理、企業財務負責人除外)和職工代表;
(五)監管機構或市國資委聘請的其他人員,包括市國資委根據需要指定的授權監管機構所管轄的下壹級人民政府的企業,也可以聘請企業所在地的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