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存在的問題
(壹)企業財務監督的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相互錯位。
《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實施辦法》規定,企業財務監督應當堅持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內外部監督體系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長期以來,這兩種監督出現了錯位:企業更重視其外部監督的作用,而忽視了內部監督;但是,國家重視企業內部監管,對外部監管不夠重視。企業財務監督機制也存在壹些問題:企業內部監督制度是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執行,還是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另行形成;財務總監壹職是否由企業單獨設置或由總會計師根據會計法規兼任。這些問題值得企業及其監督管理系統進壹步研究。
(2)所有者的“缺席”。
為了響應號召,很多國企強調政企分開,大大削弱了企業所有者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企業沒有明確的責權利規定。這樣,長期下去必然會出現以下兩個問題:壹方面,企業經營者積極性不高,可能會出現在職消費、以權謀私的現象,因為對於經營者來說,這是壹條收益大、風險低的路子;另壹方面,沒有壹定的經濟動機,經營者會放松對下屬的監督管理。
(3)企業產權不清,產權約束機制不健全。
壹些國有企業在健全完善的企業制度中,沒有清晰地認識到所有者財務和經營者財務的區別,使得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經濟責任不清,缺乏有效的產權約束機制。具體表現為:壹是產權關系還存在壹些模糊因素;其次,在權責明晰上存在權責失衡;最後,科學管理中存在管理不當的問題。
可見,在當前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管理過程中,仍然存在企業所有者對企業管理者、企業管理者對下屬監督不力、管理不當的現象。要使國有企業快速發展,必須消除這些問題,加強各方面的監督管理。下面重點介紹企業監事會如何發揮對企業財務的監督作用。
二、國有企業監事會的產生和發展
監事會起源於1998實行的特邀監察員制度。當時政府機構進行改革,取消了壹些行業的主管部門,所以對國有企業及其經營者沒有直接的監督和約束機制,造成了經營和財務上的諸多問題。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同時安置壹部分經過機構改革的公務員,國家在這種特殊背景下建立了特邀監察員制度。當時的制度確實起到了壹定的作用,有效遏制了部分國企的混亂局面。但由於行政色彩過濃、機構不固定等問題,需要進壹步規範和日常化這種監督形式,這就發展成了現在的外派監事會制度。
國企監事會不同於壹般的公司監事會。它是國家專門為國有企業設立的外部監督機構,對於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有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國務院SASAC履行出資人職責的138家中央企業中,132家派出了監事會,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除海南、青海外,全部向國有企業派出了監事會,基本實現了全覆蓋。從實踐情況看,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會在維護國有出資人權益、規範國有企業決策層和執行層權力運行、促進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從制度層面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促進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三。國外國有企業監事會的地位和作用
(壹)外籍監事會的地位
根據《公司法》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指出監事會是公司的法定機構,與董事會具有同等地位,處於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事會不參與、不幹涉企業正常的經營決策和活動。
外派監事會有三個特點:壹是權威性,突出代表出資人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二是專職,委派的監事會成員為監管國有資產的專職機構的專職人員;第三,獨立性,監事會成員與企業沒有直接的身份和經濟關系。
(二)外派監事會的職能
《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規定,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財務活動和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條例》明確了監事會的四項職能:壹是檢查企業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二是檢查企業財務,包括企業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與企業經營管理有關的資料,核實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第三,檢查經營效率、資產運營、利潤分配、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第四,檢查企業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根據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然後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三)外派監事會的利弊
實施監事會對國有企業財務的監督,具有行政性、權威性和獨立性,工作不受幹涉等諸多突出優點。缺點是不參與經營管理過程,很多問題只能事後發現,導致問題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反映和解決。
4.國有企業監事會財務監督的重點
(壹)以加強金融監管為核心。
外派監事會通過列席相關會議、開展調研、查閱報表、開展詢問、約談等方式,對企業的重大財務狀況、資產運營、資產質量和經營者行為進行全過程監督。,圍繞事前、事中、事後三個基本環節,切實發揮監督職能。
1.以重大決策為重點開展事前監督。在企業做出決策之前,監事會可以提前介入相關決策項目,進行調查和論證,從風險防控的角度做出判斷,並向決策層提出意見和建議。監事會在企業決策時,可以對企業的決策過程進行審查和監督,確保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2.圍繞重大經營活動開展事中監管。外派監事要緊扣企業中心工作,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開展監督檢查,選擇切入點和突破口,確定檢查對象和檢查工作方案,有選擇地了解企業重大投資、重點項目建設、招投標等經營活動,對發現的違規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開展以企業存在問題監督整改為重點的事後監督。外派監事要對企業財務運行、投資保障、經營效益、資產運營、利潤和薪酬分配等重點問題進行審查,督促企業整改存在的問題或隱患,幫助企業健全完善規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促進企業規範運作。
(二)加強對企業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監督。
強化監事會的財務監督職能,需要加強對經營環境和管理機制的監控,特別是要加強對企業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監督,評價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因素的有效性,評價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在合理保證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性、合法合規經營、 促進企業發展戰略的實現,督促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增強風險防範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強化國有企業監事會財務監督職能的五種途徑。
(1)強化重要信息傳遞過程。
為了有效地監督企業的財務,獲取原始的、基本的財務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企業向監事會提交的重要信息應納入企業正常的信息傳遞工作流程,做到及時、完整、有效。外派監事會應建立工作標準,了解企業重要信息的範圍,詳細列出企業需要提供的重要信息,並分解到各職能部門,由各職能部門發送給企業領導和監事會成員閱讀。同時,應開放財務系統和OA系統,監事會成員的權限應與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的權限壹致,以便及時獲知企業的大額資金流向、重大財務會計信息、重要進出文件和領導批示。
(二)規範財政監督檢查程序。
在財務監督檢查過程中,外派監事會應做到:壹是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企業遵循的標準進行監督檢查。這就要求監事會壹方面按照公司法和國務院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督職能開展檢查,另壹方面按照企業執行的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核算方法和財稅政策開展檢查監督。這兩個方面是監事會行使職責的根本條件。其次,規範和統壹監督檢查活動。監事會的監督檢查目標、監督內容和重點、監督方式和程序、評價和報告方式等,應當按照壹定的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並編制監督檢查計劃和監督檢查工作底稿。第三,監事會對監督檢查材料的獲取。監事會可以事先擬定有關文件和表格,要求並監督企業填寫。企業提供的信息應加蓋公章並有單位負責人簽字,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最後,合理分析評估檢查結果,總結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出具監督檢查報告。
(三)加強與企業的四個“溝通”。
在財務監督過程中,外派監事應加強與企業內部監督力量的溝通,監事會可以在企業相關部門的幫助下開展專項財務檢查,可以有效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需要建立四個溝通機制。壹是加強與財務的溝通,通過與指定子公司財務負責人溝通,獲取匯報材料,及時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存在的問題;二是加強與內審的溝通,將內審結果作為監督參考;第三,加強與紀檢監察的溝通,及時獲取效能監察、“三重壹大”落實情況和違法違紀信息,享受工作成果;四是加強與子企業監事會的溝通,建立境內外監事會工作信息渠道,交流監事會工作經驗,研究探討監事會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
(四)實現與企業外部的四個“協同”。
外派監事應與企業外部各方的監督力量合作,以便集中力量,提高效率,發揮更大更有效的作用。壹是加強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協調,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在決定批復前及時發送SASAC,充分發揮監事會在財務決算審計批復中的作用;二是加強企業審計協調,配合SASAC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抽查審計,對全面了解企業情況、提高監管效率有很大幫助;三是加強巡視工作協調,使監事會監督與巡視監督相結合,擴大巡視範圍,探索巡視人員構成,完善聯合監督機制,充分發揮監事會在巡視工作中的主體作用;第四,加強社會審計的協調,通過與社會審計機構溝通審計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利用社會審計的結果,對國有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5)提高監管成果應用的有效性。
監事會報告是監事會監督檢查結果的體現。要進壹步完善報告的形式、內容和報送程序,及時有效地向投資者報告企業情況,反映企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充分揭示企業的風險和隱患。同時,報告逐條列舉了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SASAC內部有關司局和企業處理的問題和相關建議,使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監管落到實處。根據工作需要,擴大監督成果的適用範圍。我們可以通過分類摘抄報告,擴大閱讀範圍,讓國家和更多部門及時了解企業監管情況;可以利用論壇、研討會等方式向相關監管部門通報,交流相關信息;可以擴大年報報送範圍,探索抄報中組部、中紀委制度。
(六)提高監事會成員的專業素質。
監事會成員要高度重視選聘工作,對選聘人員要從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以及個人道德修養和職業操守等方面進行嚴格考核。在平時工作中,要加強對監事會成員的管理,形成監事會的學習機制,及時學習和掌握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從而不斷提高個人專業技能,同時要註重思想教育,樹立正確的職業觀念。每年提煉壹兩個在監管實踐中遇到的案例或對其他企業成敗的研究,總結經驗教訓和啟示,創新監管思路和方法,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