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四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依職權調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四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依職權調查處理。

第二十壹條。海關監管進出口貨物,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及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且進出口商或者生產商使用相關知識產權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可以要求發貨人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收發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申報貨物知識產權狀況、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海關有理由認為貨物涉嫌侵犯向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海關應當暫緩放行貨物,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答復:

(壹)認定海關總署備案的貨物侵犯知識產權,需要海關扣留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或者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

(二)認為有關貨物未侵犯向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或者不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查驗有關貨物。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權貨物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

(壹)貨物價值不足2萬元人民幣的,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

(二)貨物價值在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低於2萬元;

(3)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65438+萬元的保函。

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的,可以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供壹般擔保。

第二十四條經海關總署批準,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用權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總署提交由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為其申請商標專用權海關保護措施提供總擔保。

擔保總額應當相當於知識產權權利人上壹年度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發生的保管、儲存和處置費用的總和;知識產權權利人上壹年度未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或者存放、保管、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人民幣的,擔保總額為20萬元人民幣。

自海關總署批準使用總擔保之日起至當年2月31日止,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海關扣留其已向海關總署備案的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進出口貨物的,無需再提供擔保, 但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按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繳納有關費用或者未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

第二十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提出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權利人未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二十六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收貨人或者發貨人交付侵權嫌疑貨物扣留憑證。

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驗海關扣留的貨物。

第二十七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應當依法調查侵權嫌疑貨物及其他相關情況。發貨人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配合海關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

海關在調查侵權嫌疑貨物時,可以要求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意見。

知識產權權利人與收發貨人就海關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達成協議,並持相關協議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海關解除對侵權嫌疑貨物的扣留的,海關可以終止調查,但認為侵權嫌疑構成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海關經調查不能確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相關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發貨人。

海關不能確定貨物是否侵犯相關專利權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可以在向海關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後,請求海關放行貨物。海關同意放行貨物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海關不能確定有關貨物是否侵犯其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或者財產保全措施。

海關在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留涉嫌侵權貨物的書面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通知書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放行有關貨物的,海關應當放行。

第三十條海關作出沒收侵權貨物的決定時,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下列已知信息:

(壹)侵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

(二)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的名稱;

(三)侵權貨物進出口報關日期、海關扣留日期和處罰決定生效日期;

(四)侵權貨物的起運地和目的地;

(五)海關可以提供的與侵權貨物有關的其他信息。

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在處理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時,需要海關協助取得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證據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壹條海關發現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涉嫌侵犯《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且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應當予以扣留,但旅客或者托運人向海關聲明放棄並經海關同意的除外。

海關應當協助調查侵權物品。進出境旅客或者進出境郵件寄件人認為海關扣留的物品不侵犯相關知識產權或者屬於自用的,可以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經海關調查發現進出口貨物或者進出境物品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依照《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沒收。但當事人無法查明的,可在海關發布相關公告三個月後,由海關予以沒收。

進出口侵權行為涉嫌犯罪的,海關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