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二十壹條 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處理。企業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
第十七條 在同壹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人擬定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下列同行業或者不使用行業、經營特點表述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壹)已經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的除外;(二)已經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或者受讓企業名稱的除外;(三)被撤銷設立登記或者被撤銷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