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修正後的婚姻法為保障壹夫壹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於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壹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婚姻法》第45條、《刑法》第258條,,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屬於“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壹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