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破產時權利的區別
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債的關系,當某債務人宣告破產,則此債權人只能與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破產後的財產。某債權人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若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托關系,即債權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債務人是受托人地位,則此債權人(受益人)在債務人(受托人)宣告破產時,則能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取得清償的權利。
2.關於利益承受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舉債將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此收益當然歸債務人所得.債權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債務人償還原借資金的權利。但在信托關系中,受托人處於債務人地位,受益人處於債權人地位.受托人用收取的信托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受托人(債務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應歸於受益人(債權人)。
3.關於風險承擔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對債權人對待定的借款負責。如所借財產發生遺失或損失,其對債權人應負的責任並不因此減輕。但在信托關系中,如嚴格按信托文件規定運用,發生信托財產的損毀、滅失或資金受損,均應由受益人(債權人)承包,受托人(債務人)不承擔損失責任。當由於受托人(債務人)本身造成的過失而使財產受損,則應負責填補。
所謂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托財產有壹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托機構(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托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托人的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壹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托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或同壹委托人的不同類別的信托財產相互獨立。這是為了保障每壹個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同壹委托人的不同類別的信托財產的利益,不因壹種信托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托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