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督管理的內涵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是指作為地礦行政監督主體的國家地礦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定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權,對礦業權人遵守法律、法規、履行義務,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命令和決定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貫穿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全過程。依據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當前,重點針對礦山企業合理開采、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進行監督管理。
(1)監督管理的自然客體,包括礦產資源法調整的全部礦種,即目前國內已發現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168種礦產。
(2)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的對象是地勘單位和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的守法和履行義務的行為。其中,礦山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采礦、選礦生產活動的國有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混合型礦山企業、個體采礦以及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等。
(3)監督管理貫穿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全過程。包括勘查、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可行性研究、開采設計、建設、采礦、選礦及礦山關閉等各個環節。
(4)監督礦產資源開發涉及到的地質環境與礦山環境保護問題,貫徹誰開發誰保護、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
(二)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
根據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1)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規章;監督檢查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考核指標和定期報表制度;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大型礦山企業非正常儲量報銷的審批工作;組織或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調研,總結與經驗交流。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範圍內對礦產資源開發履行相應的監督職責。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地區各類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向重點礦山企業派出礦產督察員,向礦山企業集中的地區派出巡回督察員。
(3)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部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規章、規定,並報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所屬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嚴格執行礦產儲量核減的審批規定;總結和交流本部門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經驗。
(4)礦山企業及其地質測量機構。礦山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章、規定建立健全本企業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各項制度,並切實加以貫徹落實。在從規劃設計到礦山關閉的生產過程中都應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工作。礦山企業的主要領導對本企業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要積極支持企業的地質測量機構全面履行其職責。
礦山企業的地質測量機構,是本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機構,負有以下職責:做好生產勘探工作,提高礦產儲量級別,為開采提供可靠的地質依據;對礦產資源開采的損失、貧化、選礦回收以及礦產資源綜合開采利用進行監督;對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進行管理;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規的行為及其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可越級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