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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進農業科技進步規定

第壹條為了促進農業科技進步,加快現代農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農業技術推廣與培訓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科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大農業科技進步投入,建立和完善農業科技管理機制、創新和服務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農業技術的推廣應用。第四條市和區、縣科技行政部門依法對農業科技進步進行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農業科技進步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科技進步工作。第五條本市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農業科技投入體系,實現投入穩定增長。

本市應當根據農業科技發展規劃,安排資金用於科技攻關、成果轉化、技術推廣和技術引進等農業科技項目。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自身規劃,安排資金,促進農業科技進步。

本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農業科技進步投資。第六條利用市和區、縣財政資金設立農業科技項目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發布項目設立指南。

符合招標條件的農業科技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評審、項目承擔單位及相關人員信用評價、資金使用監督、項目成果績效評價等制度。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科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開展種源、裝備、生態、信息等現代農業科學技術研究,參與農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報國家重大農業科技研究項目。獲得國家重大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配套項目支持。第八條本市定期編制農業科技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對下列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稅收、貸款優惠或者研發經費補貼:

(壹)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合作,向農民推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

(二)農業科技成果權利人以成果轉讓、以成果作為投資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成果等方式轉化農業科技成果的;

(三)通過自主創新獲得農業科技成果的權利人,在本市通過成果轉化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未獲得政府資助。

鼓勵和支持本市農業科技成果權利人以成果轉化形式為其他地區現代農業發展提供服務。第九條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發展的需要和科學合理集中的原則,設立基層綜合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承擔下列公益性職能:

(壹)引進、試驗和示範農業關鍵技術;

(二)對農作物和林木的病蟲害、動物疫病等農業災害進行監測和預報,提供防治技術指導;

(三)為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和檢測提供技術服務;

(四)為農業資源利用、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業投入品提供監測技術服務;

(五)提供農業技術信息和教育培訓服務;

(六)其他公益性農業科技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農業技術人員,組建村級農業技術服務隊,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十條本市依法保護農業專利、植物新品種、農產品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申請人和權利人提供相關服務。

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申請農業知識產權。取得植物新品種權和農產品地理標誌權的,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申請費、審查費等補貼。